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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答记者问
日期:2018-01-02 作者: 叶东升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今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由人社医保部门统一管理。日前,市人社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群众关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

  3.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问:2018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为期三年的“一制两档、差别缴费、差别待遇”的过渡政策。2018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二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学生及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对低保、特困、重残、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个人应缴部分(按一档)由财政全额资助参保。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应缴部分(按一档)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保。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按一档标准参保缴费,原参加新农合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一档或二档标准参保缴费。在过渡期内,对应一档、二档缴费标准,在住院、门诊特殊病、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以及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补偿标准上有所差别。

  问: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登记缴费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新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到所在镇区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凭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镇区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期,医疗保险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可以通过村居便民宝、银行代扣代缴、ATM自助机以及东台人社APP等多种渠道灵活缴费。学生医疗保险费由家长(监护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到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代扣代缴。

  问:当年度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如何补缴?

  答:当年度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新生儿如何参保?

  答: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有何影响?

  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问:医疗费用的补偿范围是什么?

  答: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进行补偿。超出“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答: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问: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享受哪些待遇?

  答:1.普通疾病

  按照就近医疗、分级诊疗、协议管理的原则,镇(街道)医疗机构是参保居民普通疾病门诊就医的协议医疗机构,所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医疗服务延伸网点。参保居民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在协议医疗机构及延伸网点就医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50%,其中签订家庭医生服务的参保居民,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其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30%。对发生的“一般诊疗费”补偿80%。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00元。

  2.特定病种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实行定点就医。参保居民应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认定,认定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纳入参保居民个人基础信息,并随个人病情的改变进行动态确认、更新。符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补偿条件的参保居民,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就医;符合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补偿条件的参保居民,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就医。需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

  3.慢性病

  (1)病种范围: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补偿比例: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50%。

  (3)费用限额: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4.特殊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

  (1)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乙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类风湿病。

  (2)补偿比例: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档缴费的补偿70%,二档缴费的补偿65%。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

  问: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纳入补偿的最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偿。

  1.起付标准

  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在一级医疗机构的为300元/次,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为700元/次。由基层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标准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标准费用。转市外的为1000元/次。

  2.补偿比例

  按一档缴费的,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补偿90%;在一级医疗机构的补偿8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7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按二档缴费的,以上补偿比例对应降低5个百分点。

  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约定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55%,按二档缴费的补偿40%。

  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到约定的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40%,按二档缴费的补偿35%。

  长期驻外人员在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就医;在第三地住院治疗的,按转市外住院治疗的规定执行。

  3.特殊医用材料费用补偿

  特殊医用材料费合并纳入住院费用补偿。特殊医用材料与诊疗项目关联,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项目为甲类、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年度累计纳入补偿最高限额,按一档缴费的为5万元,二档缴费的为3万元;诊疗项目为丙类的,由个人负担。

  问:重大疾病医疗如何补偿?

  答:建立健全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22种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实行按病种付费,明确救治对象、规范就诊程序、确定就治医院,统一结算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问: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如何补偿?

  答: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保居民,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疾病补偿范围。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标准,按一档缴费的补偿70%,二档缴费的补偿60%。

  问:城乡居民是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等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大病保险补偿不设最高费用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大病保险再补偿的总体水平须高于50%。降低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的起付标准,提高其补偿比例。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保障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问: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和结算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社会保障卡是参保居民的身份识别工具,主要用于参保缴费、结算医疗费用、收取报销款项等。社会保障卡不得出借、转让或恶意使用。参保居民就医时,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就诊和结算费用。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因非直接结算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在票据产生之日起到次年3月底前申请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审核报销的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直接划转到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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